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奶粉的准确标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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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楼主] 奶粉的准确标识 2007-2-7 21:08:35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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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的理化指标都是准确标识,大品牌厂家的微量元素也是准确标识,只有一些中小厂家做不到这一点,因为没有微量元素检测设备,不可能每个批次的产品都送检。
现在婴儿奶粉的成分都标得很详细,微量元素都是用全套的营养强化剂添加,目前国内大部分使用北京一家公司的,所以都差不多。雀巢所以大意了,没有想到原奶微量元素超标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 10765-1997
婴儿配方乳粉Ⅰ
Infant formula Ⅰ
代替GB 10765-89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Ⅰ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产品的标签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牛乳(或羊乳)、白砂糖、大豆、饴糖为主要原料,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,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儿食用的粉末状产品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371.1-91 白砂糖
GB 1352-86 大豆
GB 2760 – 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GB 4789.18 – 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
GB/T 5009.11 – 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12 – 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24 – 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方法
GB 6914-86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
GB 13432 – 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
GB 14880 – 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
GB/T 5413 – 1997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
ZB X 31 005 – 89 麦芽糖饴(饴糖)
SB 108 – 83 全脂羊乳粉
3技术要求
3.1原料要求
3.1.1 牛乳(或羊乳):应符合GB 6914中二级品以上或SB 108中原料乳的规定。
3.1.2 白砂糖:应符合GB 317.1中一级品的规定。
3.1.3 大豆:应符合GB 1352中一级品的规定。
3.1.4 饴糖:应符合ZB X 31 005的规定。
3.1.5 维生素和矿物质: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。
3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感官要求
项 目
要 求
色 泽
呈均匀一致的乳黄色
滋味、气味
具有乳和大豆的纯香味,甜味纯正,有饴糖味,无其他异味
组织形态
干燥粉末,无结块
冲调性
润湿下沉快,冲调后无团块,无沉淀
3.3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
项 目
指 标
每100g
每100kJ(每100kcal)
热量,kJ(kcal) ≥
1 876 (449)
蛋白质,g ≥
18.0
1.0 (4.0)
脂肪,g ≥
17.0
0.9 (3.
灰分,g ≤
5.0
0.3 (1.1)
水分,g ≤
5.0
维生素A,IU
1 250~2 500
66~133 (278~556)
维生素D,IU
200~400
11~21 (44~89)
维生素E,IU ≥
4.0
0.2 (0.9)
维生素B1,μg ≥
400
20 (100)
维生素B2,μg ≥
500
20 (100)
烟酸,μg ≥
4 000
200 (900)
维生素C,mg ≥
40
2.1 (8.9)
钙,mg ≥
500
27 (111)
磷,mg ≥
400
21 (89)
镁,mg
30~80
1.6~4.3 (6.7~17.
铁,mg
6~10
0.3~0.5 (1.3~2.2)
锌,mg
2.5~7.0
0.1~0.4 (0.6~1.6)
铜,μg
270~750
14~40 (60~167)
碘,μg
30~150
1.6~8 (7~33)
钠,mg ≤
300
16 (67)
钾,mg
400~1 000
21~53 (89~222)
氯,mg ≤
600
32 (133)
复原乳酸度1),T ≤
16.0
溶解度,% ≥
99
1)复原乳系指干物质12%的复原乳汁。
3.4 卫生指标
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卫生指标
项 目
指 标
铅,mg / kg ≤
0.5
砷,mg / kg ≤
0.5
硝酸盐(以NaNO3计),mg /kg ≤
100
亚硝酸盐(以NaNO2计),mg /kg ≤
5
黄曲霉毒素M1
不得检出
酵母和霉菌,个/g ≤
50
脲酶定性
阴性
细菌总数,个/g ≤
30 000
大肠菌群(最近似值),个/100g ≤
40
致病菌(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)
不得检出
3.5 其他要求
3.5.1 净含量
3.5.1.1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之差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负偏差。
表4
净含量
g
负偏差允许值
相对偏差,%
绝对偏差,g
5~50
9
50~100
4.5
100~200
4.5
200~300
9
300~500
3
500~1000
15
3.5.1.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按式(1)计算,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,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的件数为≤1件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 △Q —— 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;
Qo ——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;
Qi ——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;
n —— 抽样件数。
3.5.2 食品添加剂
应符合GB 2760及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》中相应条款的规定。
3.5.3 食品营养强化剂
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。
4 试验方法
4.1 感官检验
4.1.1 色泽和组织状态:取两个销售包装单位的样品,散放于白色平盘中,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。
4.1.2滋味、气味:先闻气味,然后用温开水漱口,品尝样品的口味。
4.1.3 冲调性:取30g样品于50mL烧杯中,以250mL40℃水冲调,用搅拌棒搅拌均匀后,观察分散溶解状况。
4.2 理化检验
4.2.1 热量:按蛋白质、脂肪测定值、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、9、4所得之和。
4.2.2 蛋白质:按GB/T 5413.1检验。
4.2.3脂肪:按GB/T 5413.3检验。
4.2.4 灰分:按GB/T 5413.7检验。
4.2.5 水分:按GB/T 5413.8检验。
4.2.6 维生素A、D、E:按GB/T 5413.9检验。
4.2.7维生素B1:按GB/T 5413.11检验。
4.2.8维生素B2:按GB/T 5413.12检验。
4.2.9 烟酸:按GB/T 5413.15检验。
4.2.10 维生素C:按GB/T 5413.18检验。
4.2.11钙、铁、锌、锰、钠、钾、镁、铜:按GB/T 5413.21检验。
4.2.12磷:按GB/T 5413.22检验。
4.2.13碘:按GB/T 5413.23检验。
4.2.14氯:按GB/T 5413.24检验。
4.2.15复原乳酸度:按GB/T 5413.28检验。
4.2.16 溶解度:按GB/T 5413.29检验。
4.3 卫生检验
4.3.1 铜:按GB/T 5009.12检验。
4.3.2 砷:按GB/T 5009.11检验。
4.3.3 硝酸盐、亚硝酸盐:按GB/T 5413.32检验。
4.3.4 黄曲霉毒素M1:按GB/T 5009.24检验。
4.3.5 酵母和霉菌:按GB 4789.18检验
4.3.6 脲酶定性:按GB/T 5413.31检验。
4.3.7 细菌总数:按GB 4789.18检验
4.3.8 大肠菌群最近似值:按GB 4789.18检验
4.3.9 致病菌:按GB 4789.18检验
4.4 其他检验
净含量:按3.5.1的规定检验。
5 检验规则
5.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
5.1.1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:感官检验、水分、脂肪、蛋白质、复原乳酸度、溶解度、脲酶定性、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最近似值。
5.1.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,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应进行型式检验:
a. 主要原料、配方及工艺有变动时;
b.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5.2 取样
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,根据单个销售包装产品的重量,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或更多个销售包装样品,使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。其中1个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,3个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其他卫生指标和理化指标检验,6个销售包装单位留作备用。
5.3 判定
5.3.1 对于型式检验,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有一项(或多项)不符合标准要求时,可自同批产品中再次随机取样进行该项目(或多项目)的复验,在复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;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微生物指标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时,不得复验。
5.3.2 在产品的保质期内,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为:蛋 白质、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允许正负误差为10%;维生素允许误差为80%~180%;矿物质允许正负误差为20%。但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。
6 标签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
6.1 标签
产品标签按GB 13432的规定,应标明:产品名称、配料表、热量、营养素(蛋白质、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维生素、矿物质)、净含量、生产厂(公司)名称和地址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贮藏方法、食用方法、食用量、产品标准号及商标。还应以适当语义明确标出:“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。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使用本产品。本产品以牛乳(或羊乳)为主要原料,按母乳成分调制,适于婴儿食用。”
6.2 包装
产品可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多种包装材料,如复合塑料袋、铝箔袋等。
6.3 贮存
6.3.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。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,与地面距离为10cm以上,与墙壁距离20cm以上。不得同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。
6.3.2 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厂根据包装材质自行确定。
6.4 运输
产品运输时应避免雨淋、日晒,搬运时应小心轻放,不得同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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